微信微信
微信
视频号视频号
视频号
小红书小红书
小红书
微博微博
微博
抖音抖音
抖音
知乎知乎
知乎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特岗教师 > 报考指南 > 基础知识

学生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法律规定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

时间:2022-05-24 19:25:40
来源:
浏览量:

推荐:全国特岗教师考试基础知识总结

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在江西历年考题中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今天,我们主要介绍生命权、安全权、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但是学生的权利不仅仅是这些。下面详细描述一下学生享有的权利。

1.生存权

生存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活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简单来说,这个权利就是保证未成年人的生存。

2.安全权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安全权主要有两个角度:身体安全和心理安全。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设施和场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比如不允许在危房、危房等地方教书。

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作或者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内容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 。例如,贩卖书籍和音像制品如色情、赌博、毒品等的小贩。不应该出现在学校等地方。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健全,此类物品可能会影响其心理健康。

第37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教室、宿舍、中小学活动室、幼儿园、托儿所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

3.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主要是指接受法定年限教育的权利、学习权和公平评价权。

接受法定年限教育的权利:主要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接受法定年限的教育。比如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学校不得开除、辞退、注销。

学习权是指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在校学习的权利,教师不能剥夺学生参与学习活动的权利。比如,老师不能随意占用学生的学习时间,带学生参加活动;不能因为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就不让他们参加考试。

公平评价权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其学业成绩和道德品质做出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入学生的记录档案,从而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权利。比如老师不能以学生的学习成绩来判断学生的品德。

4.受尊重的权利

受尊重权主要强调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比如老师不能随意给学生起外号,不能在批评教育的时候给学生不合理的惩罚,比如跑50圈,打耳光。

本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包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无法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因追查犯罪的需要依法查验,或者父母或者监护人代为开拆的除外。 这两项具体规定是学生享有的隐私权。此外,侵犯隐私还包括偷看日记、偷看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等。,并发布成绩、情书、体检报告、家庭信息等。

本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包括: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举个例子,小明在老师的带领下参加绘画比赛获得了一等奖,但是提交的只有老师的签名,没有小明的。

以上是对教师招聘考试中经常被考的学生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的具体分析。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

(责任编辑:zljy-xxh)

考情咨询与资料获取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扫码即可在线咨询,真人客服1V1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智浪教育"获取更多考编资讯

在线咨询

地市校区联系方式

长沙总部浏阳校区株洲校区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视频号

视频号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0731—89829186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mtkclu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