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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属于教师招聘吗(特岗教师招聘试题及答案(小学教师))

时间:2022-05-24 19:32:58
来源:
浏览量: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特岗教师待遇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表现特征】

教师违法行为是指教师故意或通过过失侵犯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在履行教师职责、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如果中小学教师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行为,那么学校必须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如果是老师的个人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权利,学校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常见形式主要包括:

1.侵犯学生平等受教育权。中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基本原则。平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或差别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利。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对象的入学条件,即凡达到入学年龄(新学年开始前满6周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只要有接受教育的能力,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此外,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接收依法应当入学的适龄儿童。

3.侵犯学生的考试权。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没错。这是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学生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讲课、讲座、课堂讨论、观察、实验、实习和考试。

4.随意丢弃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一些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或命令未成年学生退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还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权、选择教育权、平等升学和复学权、侵犯姓名权的受教育权、拖延发放录取通知书等行为。

第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的人身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

1.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学生作为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赋予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学校教育中,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体罚或变相体罚、教学设施设备不安全、学校和教师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zljy-x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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